10月15日,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韩剑波的受贿和洗钱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韩剑波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由于洗钱罪,判处他有期徒刑9个月,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最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3个月,并处以罚金203万元。
经审理,法院查明,从1997年至2024年,韩剑波利用担任多个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包、款项支付和岗位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贿赂共计3639万余元人民币。2024年2月,他将50万元的受贿款转为他人名下的定期存款,以掩饰其来源。
法院认为,韩剑波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和洗钱罪,且受贿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韩剑波在归案后积极供述和悔过,法院给予其从轻处理。宣判后,韩剑波表示接受判决,并表示不上诉。
此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韩剑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辩论,并在法庭上进行了最后陈述,表示认罪悔过,庭审旁听席上有40余名市民到场。
发表评论